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2012年8月9日政协北京市丰台区
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丰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政协组织的特点,通过征集、整理、编辑、出版丰台区文史资料,组织具有文史特色的相关活动,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丰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机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议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文史资料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具有政协特点的丰台区文史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和宣传有关工作。
(二)选择编辑“有史料价值、有教育意义、有借鉴作用”的文史资料,认真把好政治、史实、文字关,不断提高文史出版物的质量,充分发挥文史资料的“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社会功能。
(三)在努力做好文史资料征编出版工作的前提下,组织有文史特色的参观、视察、考察、调研、讲座等活动,为委员履行政协职能服务。
(四)加强与北京市政协、兄弟区县政协文史资料工作机构和区有关部门的联系。
(五)完成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撰写本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筹办本专委会的各种会议及相关活动等。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一室是文史资料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 本细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