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细则
政协北京市丰台区经济科技委员会
丰协经发[2012]3号
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2年3月23日政协北京市丰台区第九届委员会
经济科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二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政协丰台区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按照政协丰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和联系与经济界、科技界相关的各界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丰台区经济、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为委员了解区情、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以方便、实效为原则,组织全体委员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界别小组开展活动;可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各民族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也可邀请有关的社会人士一同参加活动。
第七条 以经济科技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需经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並签发,重要的调研报告和事项报送主管副主席审定后,方可提请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至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经济科技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交的协商讨论事项。
经济科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广泛联系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密切与各党派、团体的合作;加强与中共丰台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要结合自己的职责范围,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决议精神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提交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协商讨论通过,经主管副主席审批,报主席会议审议后方可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和届满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专委会工作二室是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经济科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济科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协商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