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丰台区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政协北京市丰台区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丰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建设“活力、有为、务实、和谐”政协的要求,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三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
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在分管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围绕我区法制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法制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研讨、协商、座谈、培训、参观等活动,组织委员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以调研报告、提案、议政文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二)建立专委会活动社情民意信息提交、送达、反馈、激励机制,规范、完善委员履职程序。
(三)建立执法部门沟通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委员听取有关执法单位工作通报,实地考察有关情况,并将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送达执法单位。
(四)适时召开人民团体界别领导人工作联?嵋椋贫和沤绫鹇闹肮ぷ鳌?
(五)做好“委员风采”撰写及上网宣传工作、《政协视窗》的采访联络协调工作。
(六)加强与市政协及其他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助上级政协在我区开展有关调研、视察活动。
第六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适时举行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调研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研究协调专委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以上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七条 以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专题调研组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报请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专委会工作四室是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日常性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