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丰台区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工作细则
政协北京市丰台区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
工作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丰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建设“活力、有为、务实、和谐”政协的要求,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三条 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
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在分管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团结和联系民族宗教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侨界等代表人士,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就促进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等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查、研讨、协商、座谈、培训、参观等活动,以调查报告、提案、议政文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二)建立专委会活动社情民意信息提交、送达、反馈、激励机制,规范、完善委员履职程序。
(三)协调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适时参加我区民族宗教节日活动,加强与民族宗教界委员和代表人士的联系与沟通。
(四)加强同区委统战部、区民宗侨办、区台办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五)做好“委员风采”撰写及上网宣传工作、《政协视窗》的采访联络协调工作。
(六)加强与市政协及其他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助上级政协在我区开展有关调研、视察活动。
第六条 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适时举行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调研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研究协调专委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以上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七条 以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专题调研组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报请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专委会工作四室是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日常性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